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函[2019]163号
中国银保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1625号建议的答复
吴友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信用互助行业监管体系建设,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范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农业农村部和供销总社,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属地监管职责的建议
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的总体要求,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并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其中,已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的监管、引导、规范以及风险处置职责,具体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据了解,四川、吉林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已经着手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二、关于出台相关试点方案和业务指引的建议
中央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中央1号文件都对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和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按照中央要求,北京、辽宁、山东、安徽等15省市的农民合作社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将信用合作作为农民合作社的一项重要业务。关于试点工作推进方面,2014年原银监会联合有关部门批复了山东省政府和河北玉田、安徽金寨、湖南沅陵等“一省三县”农村信用合作试点方案,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目前,“一省三县”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仍在稳步推进当中,但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正式出台。
供销合作总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有关要求,在全面把握系统金融服务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对系统金融服务规范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总社着手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运营管理规范和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风险管理规范,旨在为系统合作金融业务发展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业务指引。
根据工作需要,银保监会前期研究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指引》初稿(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业务指引》),并多次听取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单位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针对部分地区擅自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2017年原银监会会同公安部、原农业部、人民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对有关风险进行了提示,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清理整顿,切实维护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目前,银保监会正在计划会同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进行专题调研和阶段性评估。拟在此基础上,结合试点经验,对《试点方案》《业务指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尽快联合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